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游誌全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被告 張麗華
黃順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即新台幣(下同)81萬8,32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