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泳 桐即陳 泳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陳泳桐陳泳同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書內容,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欠如下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㈠消費本金:新臺幣111,653元(約定條款第6條)。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
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另債權人原名稱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泳桐即陳│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11,653元│泳同│月11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