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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