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蕭欽晃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琦芳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因財產權而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4,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74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