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郭芊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通明 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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