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竹北小字第370號
原 告 佳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外,
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佳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先前曾就公司記帳
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收支等款項須向稅捐單位為申報稅
務事宜,委請被告乙○○所開設之「民新會計事務所」辦
理相關稅務之申報,原告於委託期間亦依約於每2個月給
付委辦之勞務費用予被告,被告於受任期間並向原告先行
預收民國95年度之預估暫繳費新台幣(下同)88,416元,原
告原以為被告會依約就已支付之預估暫繳款,於95年度申
報辦理,詎嗣後原告接獲國稅局之補稅通知,方知被告竟
將原告所繳付之預估暫繳費侵占入已,核被告此舉已造成
原告之損害,原告原欲提出告訴,惟考量到被告之權益,
故特委請律師致函通知被告出面說明,然被告竟避不見面
,是以,原告遂就被告業務侵占暨背信罪案件提出告訴,
嗣被告雖償還原告1萬元,惟經本院刑事庭另案96年度易
字第814號刑事判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因經另案判
決確定免訴,而本院另案96年度竹簡字第1258號刑事簡易
判決亦判處被告上開侵占眾客戶款項案件有期徒刑1年確
定後,被告仍無任何解決之意,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規
定,請求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付原
告已繳付之預估暫繳費78,416元,另民法第542條規定受
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
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
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為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78,416
元,及自原告最後交付上開預估暫繳費之日即95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88,416元,及自9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因確認被告於原告對其提出業務侵占告訴後,曾清償
原告1萬元,乃更改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8,41
6元,及自9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則原告訴之聲明既係對於被告減縮本金之
請求,其訴訟標的仍屬同一,並未變更或追加,且不甚礙
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二)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併此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領款人簽章用印二
紙、大興國際法律事務所96年1月15日(九六)晉律字第九
六0一一五0一號函、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涉嫌業務侵占之
刑事告訴狀及本院96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各一件附
卷可稽,核與原告主張之情節相符,又被告所犯上開業務
侵占原告所繳付之預估暫繳費88,416元,連同被告所犯業
務侵占其他客戶所繳付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預繳稅款
,共計侵占金額為1,065,396元等犯行,確經本院另案97
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以2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案,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96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案件及97年度簡上字第
36號刑事案件核閱無訛,此有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刑
事判決一紙附卷可稽,參以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
供本院審酌,足見原告上開主張,應為實情,堪予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