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17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顯明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顯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
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