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17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顯明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顯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
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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