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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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5號原告 蘇子橙蘇莉惠 訴訟代理人 陳泓龍 被告 呂炳旺元弘 煤氣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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