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1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佳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961號、第2552號),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國鴻書記官張筆隆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曾佳惠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貳點叁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伍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分裝袋肆個、削尖吸管貳支、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佳惠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⒈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
第19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545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8年8月27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10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89年9月2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2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業經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⒉(1)於92至93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
度訴字第52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2)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各以95年度訴字第2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前開(1)、(2)等罪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6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3)於96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9年11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均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
書記官張筆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毒│查獲方式│主文欄││號││品種類│││├─┼───────┼────────┼──────────┼──────────┤│一│100年4月21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嗣於100年4月21日下│曾佳惠施用第一級毒品│││某時,在桃園縣│,施用第一級毒品│午4時20分許,在桃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中壢市○○○街│海洛因1次。│縣中壢市○○○街452│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452號6樓內├────────┤號6樓為警查獲,並扣│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以玻璃球燒烤並吸│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貳點叁公克)及用以盛││││食煙霧之方式,施│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伍││││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合計淨重2.3公克│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安非他命1次。│),及其所有供其施用│之分裝袋肆個、削尖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管貳支、電子磅秤壹個│││││之分裝袋4個、削尖吸│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管2支、電子磅秤1個│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二│100年5月16日│以玻璃球燒烤並吸│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曾佳惠施用第二級毒品│││下午5、6時許│食煙霧之方式,施│,於100年5月17日晚│,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在桃園縣中壢│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間10時10分許,在桃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市中原大學附近│安非他命1次。│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某友人住處內││中壢派出所內接受採尿│重零點零捌貳公克)及│││││送驗時,為警扣得供其│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毒│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2公克)││││││,且其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