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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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4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原告僅繳納貳仟元,尚欠貳仟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