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宏智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960號、第30580號、第34781號、第4019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38號、第2276號、第2280號、第228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6273號、111年度偵字第15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宏智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匯款或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間,在桃園市○○區○○○○號快遞櫃台,將其所申辦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犯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提供臺灣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其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912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1年1月27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2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院審易卷第65頁)。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其同時提供臺灣銀行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行為,又以110年度偵字第38960號、第30580號、第34781號、第4019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76號、第2238號、第2280號、第2282號案件向本院再次提起公訴,且於111年2月11日始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維月110偵38960字第1119012632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見本院審易卷第5頁),顯就同一案件再向本院起訴。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為實質上一行為之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0年度偵字第36273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15090號被告幫助犯洗錢罪案件,因本案為不受理之諭知,故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即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審判不可分關係,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附表:
編號受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郭建佑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皇家客服中心」、「Aaron」向佯稱:可透過網站進行賭球博弈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郭建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⑴110年2月22日19時55分匯款4萬元⑵110年2月22日20時24分匯款3萬元⑶110年2月23日20時30分匯款1萬3,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 陳依 蓵(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傑」向告訴人 陳依蓵 佯稱需購買點數儲值才能進行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陳依蓵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7時56分匯款3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 王羿智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金帝國ZiJinEmpire」、「WTC客服」向告訴人王羿智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羿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110年2月24日17時40分匯款5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 林宜蓁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9日1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威廷 」,佯以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林宜蓁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5時1分匯款30萬7,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 谷怡婷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2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風控金流部門」,佯以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谷怡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⑴110年2月23日13時58分匯款3萬元⑵110年2月23日14時7分匯款2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 楊永州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某時許,以Facebook網站暱稱「ShanL」與告訴人楊永州聯繫,佯稱可操作www.igmarke.com外匯網站獲利等情,致告訴人楊永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110年2月22日9時47分匯款20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7 施喻馨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曾育綸 」、「RickyLee」,佯稱可透過Exchange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施喻馨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⑴110年2月22日15時17分匯款2萬1,000元⑵110年2月23日12時38分匯款4萬6,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 洪妙芬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4日21時06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len」及「Frank趙」向告訴人洪妙芬佯稱:需匯入資金至投資網站,後續須投資金額達10萬元才能出金等語,致告訴人洪妙芬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110年2月24日21時6分匯款4萬2,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9 張榛澧 (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傑」向被害人張榛澧佯稱可以協助被害人張榛澧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被害人張榛澧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9時32分匯款5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 謝明钟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向告訴人謝明钟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謝明钟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110年2月23日0時15分匯款1萬3,75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 潘昱呈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3日1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XMS服務客服」向告訴人潘昱呈佯稱獲得投資方法等語,致告訴人潘昱呈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110年2月24日23時37分匯款1萬1,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 莊駿忠 (已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bella-0130」及Line暱稱「Chen」向告訴人莊駿忠佯稱:欲引領告訴人莊駿忠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莊駿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⑴110年2月24日19時25分匯款3萬元⑵110年2月24日19時28分匯款3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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