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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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銓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437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榮銓與 劉捷 因細故而心生不滿,竟夥同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4月1日19時25分,在桃園市○鎮區○○街○○號車道前,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劉捷予以攔阻後,3人持棍棒、長棍或疑似開山刀等物,敲打前擋風玻璃及車門鈑金,致該自小客車之擋風玻璃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劉捷。案經告訴人劉捷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林榮銓係觸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捷撤回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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