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6號上訴人永添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蕭添進 被上訴人菖茂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316號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9,
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