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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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壢簡字第26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開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892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偵字第2898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處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偵查案號之記載誤為99年度偵字第28923號,然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蘭翔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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