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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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5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輝榮 、 彭昱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計息利率及違約金上開利率即20%是否有誤?(按民國11
0年1月20日修正、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文。貴公司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按遲延利息20%計算違約金已逾上開規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