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49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梅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本金161,674元之原債權銀行之帳目明細。
二、請求信用卡違約金之起迄日及依據為何?(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4.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三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三、債務人鍾梅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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