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黃茂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蘊汝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返還車號000-0000、TOYATOALTIS車輛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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