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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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聲請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7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BD0000000│101年8月17日│││限公司西湖分公司│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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