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嘉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嘉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2年4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2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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