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明蔣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明蔣因認 李秦億 不願接其電話,竟基於傷害犯意,於民國101年5月23日下午約1時許,在宜蘭縣○○鎮○○路○段○○○號,動手毆打李秦億頭部,又以腳踢李秦億之身體,造成李秦億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秦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以言詞及書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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