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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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許建忠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許林寶彩 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7號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裁定准許,而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同時向本院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僅記載為明瞭歷次庭期開庭內容,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光碟)等節,有聲請人所提交付錄音、錄影內容(光碟)聲請狀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頁),並未載明聲請之具體理由,自難謂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