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8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展晟事務機器│陳嘉明│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29,800元│102年10月31日│EB0000000││││有限公司謝││行博愛分行││││││││勝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