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即被告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457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569元,經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全部勝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應以此金額核定,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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