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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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國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國方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民國109年11月26日109年度交訴字第96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國方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交訴字第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徐浡詠於109年1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83頁),本院認過失傷害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