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47號
原   告  黃淑環
送達代收人  白復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玉緞 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