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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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47號
原 告 黃淑環
送達代收人 白復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玉緞 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