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44號聲請人 邱永明 (即 廖秀美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邱冠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1100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110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48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441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403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4380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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