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22號聲請人 曾月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5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5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1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2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2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