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83號聲請人 張翊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進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未載明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為何(利息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二、查明相對人彭進溢是否與 彭及旺 為同一人(台端提供之身分證字號依戶役政查詢姓名為彭及旺,且無更名記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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