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 陳楊茶 訴訟代理人 張玉岑 被告 陳建智
顏水量 張永塗 張永隆 張永福 陳吉村 陳志宏 陳連松 陳怡安 詹富勝 詹英敏 陳速美顏 陳順 顏嘉洵 顏麗珠 顏慧季 顏少惠 張榮裕 薛淑容 薛美玲 薛裕陽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裕源 被告 陳金品
吳素雲 陳樹仁 陳鴻彰 被告 陳重光 訴訟代理人 陳金池 被告 薛政育
陳裕朋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吉村被告 胡鳳玉
洪清祥 洪清貴 洪淑芬 陳文政 顏文斌 顏志宇 顏杏錫 受告知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瑜玲 受告知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受告知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陳金品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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