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5號聲請人 蕭蓓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 蕭白鏞 之遺產清冊,惟未據提出被繼承人父母經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之死亡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驗證之正本等,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月內補正,該通知業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通知所示之事項,本院於同年5月24日裁定命其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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