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妤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佳妤知悉「土耳其頂級82%橄欖油滋養皂」之圖片及商品文字,為告訴人濟峰實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竟於民國111年3間某日,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擅自在網站電子商務平台「生活市集」,重製上開美術著作,再公開傳輸至其於shop2000網站(shop2000.com.tw)所經營之帳號「○○批發」(帳號由 蔡蓮珠 申請,另為不起訴處分)賣場,作為其販售「土耳其頂級82%橄欖油滋養皂」使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