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03號聲請人甲○○住○○市○○區○○里0鄰○○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乙○○○(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次子,乙○○○因罹患失智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乙○○○之女婿丙○○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丙○○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乙○○○為失智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丙○○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