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 陳麗鴻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7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342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陳麗鴻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現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74號(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承審法官在聲請人尚有證據聲請調查時,即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日期,承審法官在整個審判程序中,顯失公平有所偏頗,爰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前揭內容,均係指摘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就調查證據及辯論終結等訴訟程序進行,有所指揮或指揮欠當。揆諸前開說明,此乃承審法官行使職權調查證據、指揮訴訟之範疇,客觀上尚不足疑有不公平審判之情形。縱就當事人聲請之證據不為調查,而有不利於一造,亦難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迴避事由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楊千儀法官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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