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秀蓮 被上訴人即原告 薛鍾寶 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6年9月11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