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 張炎興
張瑞 和凃 張瑞玉 被告 張炎昇 訴訟代理人 伍成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建物及存款辦理遺產分割繼承;二、就被繼承人 張風濤 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請求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載。嗣經原告撤回上開聲明第1項,並以言詞表示僅就附表(一)不動產部分所示編號2、3、4及
(二)存款部分請求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載,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張風濤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逝世,並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張風濤之繼承人,原告屢向被告商量遺產協議分割,被告則要求應按應繼分4分之1取得。然張風濤生前已將坐落嘉義縣○○鄉○○段之5筆土地完成分配,分配方式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土地)分由被告取得;同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土地)為道路,由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4分之1;同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土地)分由原告張炎興取得;同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土地)分由原告 張瑞和 取得;同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土地)分由原告 凃張瑞玉 取得。103年間原告凃張瑞玉即完成移轉登記,然當時係因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原告張炎興及張瑞和決定在張風濤過世後再取得,被告則在105年3月17日將0000地號土地登記在被告之子 張志強 名下,故被告應按上開協議分割遺產。
(二)至於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0000、0000地號土地)係因張風濤以前擔任宮廟之主委,而將0000、0000地號2筆土地借名登記在張風濤名下,而非遺產,故由原告張炎興單獨取得即可,而無庸列入遺產分割,本件就僅請求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鄉 農會 定存3筆共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分割。
(三)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張風濤之遺產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應按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贊同分割遺產,然必須將張風濤所有之遺產一併分割。張風濤在98年間即已書立遺囑,由2個兒子各繼承2分之1,惟張風濤所遺之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原為同一筆土地,不知何原因於103年間分割為5筆,故沒有去執行該份遺囑。又1123地號土地係原告凃張瑞玉未經張風濤之同意擅自登記到自己名下,張風濤很生氣,故將0000地號土地贈與 長孫 即被告之子張志強。另在85年間,被告張瑞和向張風濤拿了100萬元,當時張風濤就請張瑞和立切結書,之後不再繼承其他財產,故並無原告所稱之協議。
(二)張風濤之喪葬費用當時都是由被告先行墊支,將來尚有撿骨及入塔的相關費用,預計20萬元,自應將喪葬費用及將來之撿骨及入塔的預估費用20萬元自遺產中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張風濤於105年12月22日過世,並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由兩造繼承,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張風濤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至4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次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風濤遺留之遺產,除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不動產部分編號2、3、4及(二)存款合計60萬元外,尚有如附表(一)不動產部分編號1、5至9所示之遺產,經本院闡明後,原告仍未以被繼承人張風濤之全部尚未分割遺產為整體之分割,參諸前開判決意旨及規定,於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情形下,原告請求就遺產的一部分為分割對象,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其訴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一)不動產:┌──┬──┬──────────┬───────┬──────┬───────┐│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平方公尺)│││├──┼──┼──────────┼───────┼──────┼───────┤│1│土地│嘉義縣○○鄉○○段│674.11│6分之1│由張炎興取得││││0000地號土地││││├──┼──┼──────────┼───────┼──────┼───────┤│2│土地│嘉義縣○○鄉○○段│127.3│1分之1│按應繼分比例各││││0000地號土地│││4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3│土地│嘉義縣○○鄉○○段│190.28│1分之1│由張炎興取得││││0000地號土地││││├──┼──┼──────────┼───────┼──────┼───────┤│4│土地│嘉義縣○○鄉○○段│190.03│1分之1│由張瑞和取得││││0000地號土地││││├──┼──┼──────────┼───────┼──────┼───────┤│5│土地│嘉義縣○○鄉○○段│342.36│48分之10│由張炎興取得││││0000地號土地││││├──┼──┼──────────┼───────┼──────┼───────┤│6│建物│嘉義縣○○鄉○○村10││50000/100000│由張炎興取得││││鄰○○路00號││││├──┼──┼──────────┼───────┼──────┼───────┤│7│建物│嘉義縣○○鄉村15鄰○││全部│由張炎興取得││││○厝00附00號││││├──┼──┼──────────┼───────┼──────┼───────┤│8│建物│○○鄉○○村16鄰││5000/100000│由張炎興取得││││○○厝00號││││├──┼──┼──────────┼───────┼──────┼───────┤│9│建物│○○鄉○○村16鄰││全部│由張炎興取得││││○○厝00號││││└──┴──┴──────────┴───────┴──────┴───────┘
(二)存款(新臺幣):┌──┬─────────┬────┬────┐│編號│金融機構│金額│分割方法│├──┼─────────┼────┼────┤│1│○○鄉農會定存│25萬元│按應繼分│├──┼─────────┼────┤比例各4││2│○○鄉農會定存│5萬元│分之1分│├──┼─────────┼────┤割││3│○○鄉農會定存│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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