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抗告人大景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政鋒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經原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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