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066號債權人青松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南投縣私立草屯住宿式長照
機構法定代理人 林育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待查(即 賴進興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進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被繼承人賴進興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賴進興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賴進興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