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抗告人大景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育輝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複代理人 邱錞榆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政鋒 間因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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