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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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陳建元 訴訟代理人 陳文菁 原告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王雪鴻 原告 伍碧月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俊弘 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被告回復原狀使原告受有利益之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然原告若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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