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劉雨青 被告 陳麗華 上列被告陳麗華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