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駿賢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馬晟瑋選任辯護人 陳瑩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駿賢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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