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91號原告 楊皓丞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被告 鄭美鈴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劉時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0,371元(計算式:597,011元+476,140元+197,220元=1,270,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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