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原告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杰修被告鳳凰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煥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500元(計算式:73,500元+450,000元=5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