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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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續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掬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凱超
楊適如 楊琇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家續字第1號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98,524元(計算式詳如備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季鴻本件訴訟標的計算式:
一、金龍二號漁船:150,000
二、桃園縣○○鄉○○段○○○○號土地829,500及其上建物○○○鄉○○路○巷○號)19,600
三、桃園縣○○鄉○○段○○○○號土地829,500及其上建物○○○鄉○○路○巷○號)20,700
四、新北市○○區○○段○○○○號土地1,093,602
五、板信商銀土城分行存款17,356
六、板信商銀埔墘分行存款10,602
七、台北縣土城農會存款:2,523
八、台北區中小企銀板橋分行存款:4,302
九、華南商銀龍江分行存款:411
十、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3,000
十一、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2,011
十二、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494
十三、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923
十四、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一輛:20,000
合計:3,19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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