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進祿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欣 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何以存有新台幣(下同)188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又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統一編號,並非相對人。本院乃限期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惟聲請人迄未提出,是相對人之同一性亦非無疑。綜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