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辜嘉慧 (即 陳勝紘 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蘋 (即陳勝紘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邱昭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此部分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張菁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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