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人 廖章凱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雲惠鈴 律師被上訴人 楊立瑩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林勳煜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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