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吳鳳娥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沈明敏 等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萬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200元×180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5/6=2,28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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