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庭憲 於民國97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京帝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8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京帝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6,200,000元,並簽發同額本票乙紙為憑,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14,425,03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第三人張庭憲於民國98年3月4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78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明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大新││1039-9││0│1│13.45│全部││├──┼───┼────┼──┼──┼───┼─┼──┼──┼────┼───┼─────┤│002│屏東│內埔│大新││1039-1││0│0│24.96│全部││││││││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48○○○鄉○○路66│大新段1039-9地│鋼筋混凝土│1樓55.85、2樓37.08、3│陽台面積4.│全部│││││3號│號│造、三層樓│樓37.08合計130.01│28││││││││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