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雨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主刑部分:蔣雨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之神仙水貳瓶(驗餘淨重拾參點壹伍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容器)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蔣雨諺知悉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下稱MDPV)係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間,在新竹市○○路某網咖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摻有MDPV之神仙水2瓶後,即持有之。嗣於105年12月7日凌晨4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民生東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蔣雨諺於員警尚未發現其持有毒品前,主動交付其所持有之上開神仙水2瓶(驗前總淨重18.69公克)予員警查扣,而自首接受裁判,始悉上情。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蔣雨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5號卷【下稱106年度毒偵字第35號卷】第6-8頁、第33-34頁、第36-37頁)。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月18日刑鑑字第1058016300號鑑定書各1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5號卷第9-13頁、第53頁)。
㈢、扣案之神仙水2瓶。
三、又被告雖認其所持有之神仙水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與經鑑定後確認上開神仙水實際上所含之MDPV成分有所出入,然以MDMA、MDPV二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在法律上之評價並無不同,屬等價之客體錯誤,尚無礙其故意之認定,併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
㈠、按MDPV係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自首: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警察盤查我,我自知難逃法網自動從我駕駛座下拿出摻有第二級毒品之神仙水2瓶交給警方等語(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5號卷第6頁反面-第7頁);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陳報單亦記載:警方擔服巡邏勤務於上述時間巡經上址時,見男子蔣雨諺駕駛APH-3573號自小客未繫上安全帶且見警於後方便加速,行跡可疑便將其攔檢盤查,經 蔣嫌 同意檢查該自小客車,自知難逃法網,遂主動將2瓶不明液體自駕駛座下方交由警方,經詢問該毒品為第二級神仙水2瓶等情(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5號卷第5頁),核與被告前開所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於警員對其實施搜索前,即主動交出第二級毒品予警方查扣。揆諸前揭說明,當符合自首之要件,其嗣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對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之危害;兼衡其自承高中肄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5號卷第6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主刑部分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扣案之液態搖頭丸2瓶(驗餘淨重13.15公克),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有前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5.54公克),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至於上開神仙水之容器仍可能殘留無從析離之微量毒品,故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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